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02號聲請人 羅振祥 代理人 羅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9│├──┼──────────────┼───────┼──┼──┤│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25│├──┼──────────────┼───────┼──┼──┤│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2│├──┼──────────────┼───────┼──┼──┤│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55│├──┼──────────────┼───────┼──┼──┤│7│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19│├──┼──────────────┼───────┼──┼──┤│8│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65│├──┼──────────────┼───────┼──┼──┤│9│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9│├──┼──────────────┼───────┼──┼──┤│10│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5│├──┼──────────────┼───────┼──┼──┤│1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