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