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