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30日執行羈押,至94年7月2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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