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萬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萬枝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華碩廠牌手機壹支、六合彩帳單貳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萬叁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吳萬枝為牟小利,而攬人聚賭,敗壞社會善良風
俗,容有不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併考量其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華碩廠牌手機
1支及六合彩帳單2張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乃
依刑法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1萬3,000元,則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