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36號
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被   告 威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月美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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