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小字第4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家昂
       陳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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