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梁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本件可提出建物之最新稅捐單位核發之
課稅現值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課稅現值)補繳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
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楊淑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欲起
訴之被告並無資料可供代查詢,是否確有該人及是否即為該人承
租不明,原告應依法提出相關被告之資料,如身分證編號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