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3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被 告 李冬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50元,及其中新臺幣18697元自民國10
5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