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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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鴻楡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就傷害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