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更(一)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上訴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上訴人 楊璧綺
宋明峰 (即 鄭秉宏 之承當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被上訴人秀岡山莊公共事務聯合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被上訴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榮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張宇馨 律師被上訴人 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 律師
參加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 律師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左: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一行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乙、二、㈠第四行,關於「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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