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李威興 被告 陳怡利 被告 王恒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陳怡利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件致原告受有損害。 爰求 為:㈠被告陳怡利、 王恆昌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怡利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陳怡利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