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黃正一 相對人 羅仁甫
羅國通 羅尹妏
羅江山 住○○市○○區○○里0鄰○○街0000
號0樓 羅江輝
鄭貴元
鄭又瑞
鄭乃榮 黃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羅仁甫、羅江山、羅江輝、鄭貴元、鄭又瑞、鄭乃榮、羅尹妏應分別給付聲請人、相對人黃永川、羅國通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90號判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之應負擔金額,因聲請人已預納新臺幣(下同)86,363元(計算式:4,800元+300元+59,563元+3,200元+150元+3,200元+150元+15,000元)、相對人黃永川已預納43,209元(計算式:39,709元+3,200元+300元)、相對人羅國通已預納60,000元、相對人羅仁甫已預納7,100元(計算式:4,000元+150元+2,400元+400元+150元),與其應負擔之費用抵銷後,相對人羅仁甫、羅江山、羅江輝、鄭貴元、鄭又瑞、鄭乃榮、羅尹妏應分別給付聲請人、相對人黃永川、羅國通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編號5所示之複丈測量規費150元所載日期為民國109年4月16日,惟其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日期為109年2月19日,其日期應有誤繕;又編號6所示109年4月24日複丈測量費4,800元部分,因聲請人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金額為3,200元,故逾3,200元部分不予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方瀅晴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部分裁判費39,709元107年5月29日由相對人黃永川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3,200元107年12月24日由相對人黃永川預納。地政規費-其他300元107年12月24日由相對人黃永川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4,800元108年1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其他300元108年1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估價費60,000元108年5月27日由相對人羅國通預納。第二審部分裁判費59,563元108年9月20日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3,200元109年2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其他150元109年2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3,200元109年4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其他150元109年4月24日由聲請人預納。估價費15,000元109年9月11日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4,000元109年6月11日由相對人羅仁甫預納。地政規費-其他150元109年6月11日由相對人羅仁甫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2,400元109年7月22日由相對人羅仁甫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400元109年7月22日由相對人羅仁甫預納。地政規費-其他150元109年7月22日由相對人羅仁甫預納。合計196,672元由聲請人預納86,363元、相對人黃永川預納43,209元、相對人羅國通預納60,000元、相對人羅仁甫預納7,100元,訴訟費用按兩造依附表二之比例負擔。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1黃永川120分之1931,140元2羅江山30分之16,556元3羅江輝30分之16,556元4 羅春美 之繼承人即鄭貴元、鄭又瑞、鄭乃榮連帶負擔30分之1連帶負擔6,556元5羅仁甫96分之1734,827元6羅尹妏96分之12,048元7羅國通48分之728,681元8黃正一120分之4980,308元附表三: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相對人應分別給付下列3人之金額聲請人黃正一相對人黃永川相對人羅國通1羅仁甫3,396元6,768元17,563元2羅江山803元1,600元4,153元3羅江輝803元1,600元4,153元4羅春美之繼承人即鄭貴元、鄭又瑞、鄭乃榮連帶負擔803元連帶負擔1,600元連帶負擔4,153元5羅尹妏250元501元1,297元合計6,055元12,069元31,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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