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34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王秋翔
被   告  黄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