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住同上
       黃家妤   住同上
被   告 方 邱桂英  住台南市○○區○○0○0號
       方建文   住同上
       方建銘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方邱桂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方錫坤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整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方錫坤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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