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4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家妤   設同上
被   告  楊秀菊   住臺南市○○區○○街○○號
       江孟芳   住臺南市○○區○○街○○○號
       江偉誠   住臺南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繼承其被繼承人 江炳輝 所得遺產限度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捌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以繼承其被繼承人江炳輝所得遺產
限度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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