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季錞選任辯護人劉耀文律師
李岳霖律師被告 陳健森
黃柏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 常紀瀚 選任辯護人 陳韶瑋 律師被告 胡志杰
吳洺瀧
林順安
葉煜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勝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41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叁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十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十六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
十九至三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叁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黃○○、F○○、寅
○○、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六所示犯罪所得,及未扣案庚○○所有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庚○○、黃○○、F○○、午○○、寅○○、戊○○、癸○○、H○○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參與乙○○(本院另為判決)、宙○○(本院另為判決)、「大埕」(真實年籍、資料不詳)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成員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另有少年李○翰參與(民國111年3月9日加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警方查獲止,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作為詐騙機房,接受機房管理人乙○○、宙○○指揮,庚○○、黃○○、F○○、午○○、寅○○、戊○○、癸○○、H○○並共同擔任第一線機手,負責利用通訊軟體IG,創設專用帳號,使用女子頭像,隨機尋找對象,使用預設文案攀談,取得信任,待成為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或Whatsapp好友後,伺機介紹假投資平臺「智邦」(網址:https://stock.zhibanqsx.com),佯稱協助操盤保證獲利,僅需提供10%技術費用云云,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同意支付費用加入會員,再由機房內第二線機手(乙○○、宙○○擔任)勸誘附表二所示之人同意進一步投注資金,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詳細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如附表二),即遭提領一空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最終由「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取得款項,因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其中寅○○、戊○○、癸○○、H○○的起訴範圍分別僅有附表二編號2至33、編號10至33、16至33、29至33部分】。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已經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其等供述可以相互佐證(出處如附表三),並與同案被告乙○○、宙○○、證人即少年李○翰於警詢、偵查供述、附表二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三),亦有附表三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以認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被告以外之人的警詢筆錄、未具結向檢察官所為陳述,則均不作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二)共同正犯:
1.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與同案被告乙○○、宙○○、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各自擔任詐騙、聯繫、提款、回繳的工作,對於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以及洗錢的行為,具有相互利用的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而完成犯罪的目的,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2.本案詐騙集團機房雖然有少年李○翰參與,但少年李○翰加入時,差不到幾天就年滿17歲,與18歲相去不遠,又同案被告乙○○於法院訊問時供稱:是我跟李○翰面談,但我不知道李○翰幾歲,我覺得應該是18、19歲,而且李○翰身上還有刺青等語(本院卷一第213頁),可以認為少年李○翰外型、面貌、特徵不一定可以讓旁人察覺出是未滿18歲的人,連負責面試少年李○翰的同案被告乙○○都不不知道少年李○翰的年紀,更別提其他詐騙機房的一般成員,故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少年李○翰為未成年人,並非毫無疑問,應該沒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處罰的必要,起訴書這部分的主張,應有誤會。
(三)罪名的競合與罪數的認定:
1.想像競合:⑴由於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只有「參與」犯罪組織的單一行為,係侵害一個社會法益,應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該以詐騙集團成員著手向被害人接觸並施用詐術的最早時間點,作為各被告的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即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被告庚○○、黃○○、F○○、午○○)、5(被告寅○○)、10(被告戊○○)、29(被告癸○○、H○○)的加重詐欺取財行為】成立想像競合關係,至於後續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只是參與犯罪組織的繼續行為,為了避免重複評價,當然不能將單一「參與」行為進行割裂,再與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39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又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
在詐騙機房工作,並利用來源不明帳戶收受附表二所示之人的匯款,使得「大埕」所屬詐騙集團可以獲得詐欺所得,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參與詐欺取財犯罪的分工行為,同時也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的行為,具有行為階段的重疊關係,而且犯罪行為局部同一。
⑶因此:
①被告庚○○、黃○○、F○○、午○○於附表二編號1,被告寅○○於
附表二編號5,被告戊○○於附表二編號10,被告癸○○、H○○於附表二編號29,都是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法定刑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②至於以下部分,被告庚○○、黃○○、F○○、午○○、寅○○、戊○○
、癸○○、H○○則是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姓名範圍庚○○、黃○○、F○○、午○○附表二編號2至33。寅○○附表二編號2至4、6至33。戊○○附表二編號11至33。癸○○附表二編號16至28、30至33。H○○附表二編號30至33。
2.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與同案被告乙○○、宙○○、少年李○翰、「大埕」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不同的詐騙方法,行為時間、被害人也都不一樣,各別具有獨立性,各別被害人的詐欺取財行為間,可以認為是犯意各別,而且行為互殊,應該以被害人的人數為基礎,分別進行處罰(結論:庚○○、黃○○、F○○、午○○共犯33罪;被告寅○○共犯32罪;被告戊○○共犯24罪;被告癸○○共犯18罪;被告H○○共犯5罪)。
(四)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於警詢、偵查、準備程序、審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罪犯行,應該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l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的刑罰(想像競合的情況下,法定刑較輕之罪的刑罰減輕規定也必須被考慮,只是從一重後仍然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即應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此部分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以作為參考)。
2.被告庚○○、F○○、午○○、H○○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⑴被告庚○○、F○○、午○○、H○○的辯護人固然主張:被告庚○○
、F○○、午○○、H○○坦承犯行,又年紀尚輕,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罰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第61頁、第76頁)。
⑵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然有明文規定,然而所謂「顯可憫恕」,是指被告犯行有情輕法重的情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然失之過苛,尚堪憫恕的情形而言。
⑶被告庚○○、F○○、午○○自加入詐騙機房起,至警方於111年3
月15日查獲為止,參與犯罪組織的時間超過2個月,時間並非短暫,若不是遭到警方查獲,參與的時間肯定更長,又被告庚○○、F○○、午○○躋身成為機房的小組長,惡性並非輕微。此外,被告庚○○、F○○、午○○、H○○的行為嚴重妨害社會秩序,造成多數人的財產損害,都不是出於什麼不得已的苦衷才選擇參與詐騙集團,被告庚○○、F○○、午○○、H○○坦承犯罪的態度,在法院量刑時可以適當地進行考慮,客觀上並不存在任何特別值得憫恕的原因。
⑷本案各罪即便科處被告庚○○、F○○、午○○、H○○最低的法定
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也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並沒有情輕法重的情況,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減輕被告庚○○、F○○、午○○、H○○的處罰,因此各辯護人的主張並無理由。
(五)量刑及定應執行刑的說明:
1.審酌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身體四肢健全,而且年輕力壯,卻不思考如何藉由自己的能力,透過正途獲取財物,竟然為了貪圖不法私利,參與以詐欺為目的的犯罪組織,在詐欺機房與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進行詐騙計畫,騙取他人的金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造成檢警難以查緝,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始終坦承犯行,到案後如實陳述犯罪手段,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庚○○、戊○○、癸○○、H○○並無前科,被告黃○○、F○○有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前科,被告寅○○因為另案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法院審理中,被告黃○○、F○○、寅○○竟再次加入詐騙機房,主觀惡性明顯重大,又被告午○○有持有第三級毒品的前科,被告F○○另外有妨害自由、過失傷害前科,被告寅○○另外有傷害前科,被告F○○、寅○○的素行都不是太好,以及各被告有以下所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⑴被告庚○○:高職畢業,工作是家具業,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元,與父母、妻子、2個未成年子女同住,需扶養未成年子女;⑵被告黃○○:高中肄業,入監前的工作是水電,月收入約3萬
元,與父母、姐姐同住,需幫忙支付家中開銷;⑶被告F○○:高中肄業,在家中生魚片店幫忙,月收入約2萬
元,與祖母、父親、哥哥、姑姑同住;⑷被告午○○:高職肄業,工作是裝潢,月收入2萬5,000元,
與父母、2個哥哥同住;⑸被告寅○○:高中肄業,工作是木工,日薪1,200元,但不固
定,與父母同住,需扶養父母;⑹被告戊○○:二專畢業,工作是開大卡車,家人提供經濟來
源,與外公同住;⑺被告癸○○:高中肄業,工作是粗工,日薪約1,200元,但不
固定,與父親、哥哥、奶奶同住;⑻被告H○○:國中畢業,工作是冰店,月收入約2萬2,000元,與母親同住,需分擔家中房租。
3.再考慮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參與詐騙機房的時間長短,獲得的報酬多寡(如附表一),還有庚○○、黃○○、F○○、午○○、寅○○、戊○○、H○○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癸○○缺席調解程序),被告庚○○、午○○更已經分別支付了1萬元的賠償金給告訴人子○○(即附表二編號2),被告庚○○另與告訴人戌○○(即附表二編號26)達成分期給付1萬元的協議等一切因素,並以各被害人受騙金額、損害是否已經被填補為基礎,就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4.由於本案各罪主要都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法益,並不是沒有辦法回復,而且參與詐騙機房以後,反覆實施詐騙,也是該行為的本質(難以想像詐騙集團只騙一個人就決定解散),可以認為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應該酌定比較低的應執行刑,避免過度執行刑罰。法院分別綜合評價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所犯罪數,在詐騙機房的分工程度(被告庚○○、F○○、午○○為詐騙機房的小組長),還有被害人的人數,以及損害總金額,並考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以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宣告緩刑及不宣告緩刑的理由:
(一)被告H○○不曾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21頁)。又被告H○○始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相信被告H○○確實知道自己的錯誤,具有一定程度的反省能力,歷經本案的偵查、審理程序,被告H○○應該已經獲得教訓,因為被告H○○應該負責的被害人(即附表二編號29至33所示之人)並未出席法院安排的調解程序,被告H○○不能賠償被害人,難以完全歸咎於被告H○○。
(二)更何況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不是宣告緩刑的法定要件,也不是唯一要考量的因素,尤其緩刑是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受有罪判決的人,重新建構社會人格(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即便被害人不能在本案終結前取得損害賠償,還是可以另外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向被告H○○求償,對於被害人的權益沒有任何影響,也不代表被告H○○可以因此免除任何賠償責任。因此,本院認為暫時不對被告H○○進行處罰是比較適當的,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
(三)然而被告H○○行為衍生的社會成本必須納入考量,避免被告H○○產生只要出席調解程序,並表達願意賠償被害人的意願就可以了事的心態,並且強化被告H○○的法治觀念,期許被告H○○能不再重蹈覆轍,另外按照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H○○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3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被告庚○○的辯護人固然請求法院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卷二第271頁),但是關於被告庚○○所犯各罪刑,法院已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超過有期徒刑2年,而且被告庚○○參與犯罪組織的行為,妨害社會秩序,造成高達33個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更已經晉升為機房內小組長的角色,法院審酌以後認為並不屬於「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不符,無從為緩刑之宣告。
四、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雖然有明文規定,但是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違憲,法院不能夠再適用該規定,宣告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強制工作。
五、沒收的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所有,並且作為詐騙、聯繫使用,屬於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全部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被告黃○○、F○○、寅○○、戊○○分別獲得如附表一編號2、3、5、6所示報酬,此部分犯罪所得又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庚○○獲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6萬元報酬,又被告庚○○於111年9月20日調解程序,當場支付1萬元的賠償金給告訴人子○○(本院卷二第259頁至第261頁),可以認為被告庚○○的部分犯罪所得已經被剝奪,剩餘犯罪所得5萬元,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該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於被告庚○○私底下與告訴人戌○○達成分期給付1萬元的協議(本院卷二第273頁),只是訴訟外和解契約,並無既判力及執行力,而且被告庚○○尚未給付任何款項,無法扣除被告庚○○應該沒收的犯罪所得數額。
(三)其餘扣案物無從沒收:
1.扣案被告庚○○、黃○○、午○○、戊○○、癸○○所有手機各1支【扣案物編號:1-A-2-2、1-A-9-2、1-A-10-2、1-A-1-1、1-A-6-2】,為其等私人手機(偵卷㈤第125頁、第160頁、第167頁;偵卷㈢第2頁、第66頁、第149頁;偵卷㈠第120頁、第123頁;本院卷二第275頁),並非犯罪所用之物,以及扣案被告戊○○所有銀行存摺2本【扣案物編號:1-A-1-5、1-A-1-6】,也與犯罪無關,均無法宣告沒收。
2.因為被告庚○○、黃○○、F○○、午○○、寅○○、戊○○、癸○○、H○○只是單純參與詐騙機房,既非出資者,也不是場地提供者,其他扣案物(如電腦主機、螢幕等物)應非其等所有,由檢察官另為合法的處理比較恰當。
(四)在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經不用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可以另立一項合併為沒收宣告之諭知,也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院將應該沒收的物品、犯罪所得合併宣告於另外一個獨立的主文項,除了有利於執行以外,也符合沒收制度的本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漢章、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告姓名參與時間犯罪所得(新臺幣)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物編號】1庚○○110年12月25日6萬元IPhone手機1支【1-A-2-1】2黃○○110年12月26日6萬元IPhone手機1支【1-A-9-1】3F○○111年1月1日26萬元IPhone手機1支【1-A-8-1】4午○○111年1月7日0元IPhone手機1支【1-A-10-1】5寅○○111年2月7日1萬元IPhone手機2支【1-A-3-1、1-A-3-2】6戊○○111年2月22日5,000元IPhone手機1支【1-A-1-2】7癸○○111年3月2日0元IPhone手機1支【1-A-6-1】8H○○111年3月10日0元IPhone手機1支【1-A-4-1】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是否提告)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主文⒈E○○【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LINE暱稱「 恩恩 」,於111年1月7日,添加E○○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1月7日17時8分5,000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則宇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1年1月26日14時17分32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睿謙 】111年1月27日19時46分3萬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 蘇益 】111年1月27日19時49分3萬元111年1月27日19時50分3萬元111年1月27日19時51分3萬元111年1月29日17時32分3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黃孝儀 】111年1月29日17時34分3萬元⒉子○○(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Instagram暱稱「 小艾兒 」(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9日,向子○○佯稱加入投資網站EXNESS(網址:stock.kijmoop.com)及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0日7時51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楊增榮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111年2月10日21時32分1萬元111年2月11日0時7分5萬元111年2月11日0時8分5萬元111年2月12日0時4分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 吳釧鳳 】111年2月12日0時5分5萬元111年2月12日0時7分5萬元111年2月15日16時12分5萬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111年2月15日16時13分1萬元111年2月17日22時25分3萬元⒊G○○【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5日,添加G○○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5日19時18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2月17日19時12分1萬元111年2月19日18時1分5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李承家 】⒋P○○(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4日,添加P○○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5日22時54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⒌宇○○(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Instagram暱稱「蓉ㄦ」(ID:isa_0624_),於111年2月8日16時15分,添加宇○○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5日14時49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2月15日18時25分1萬元⒍M○○(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Instagram暱稱「白白」(ID︰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13時35分,添加M○○為好友,並佯稱可用外掛程式破解外匯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保證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6日16時31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2月17日19時1萬元111年2月23日16時48分3萬元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⒎B○【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B○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7日14時24分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2月17日18時16分1萬元111年2月17日23時1分2萬8,000元⒏亥○○(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21時5分,添加亥○○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19日22時34分2,000元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2月21日20時5分8,000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111年2月21日20時21分2,000元⒐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Instagram暱稱「小艾兒」(帳號:qin02_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7日,添加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0日18時12分1,000元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2月23日21時28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劉名峰 】111年3月4日19時43分2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14日19時4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陳冠傑 】⒑壬○○(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9日,添加壬○○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2日20時37分1,000元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11年2月24日16時5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111年3月8日16時29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8日16時29分1萬元111年3月8日16時30分1萬元111年3月8日17時04分3萬元111年3月9日14時16分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111年3月9日23時14分1萬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 葉冠麟 】⒒A○○(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Instagram暱稱「辰」(帳號:uuene_88)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3日0時,添加A○○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4日20時38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3月7日17時50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8日10時2分2萬元⒓辛○○(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2日,添加辛○○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5日18時22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⒔未○○(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5日,添加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5日14時56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2月28日19時40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20時17分1萬元⒕巳○○(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28日,添加巳○○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2月28日21時21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江宛芸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⒖辰○○(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1時17分,添加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日17時28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3月1日20時51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12時02分2萬元⒗D○(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Instagram暱稱「婧瑄」(帳號:xuang_071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添加D○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6時18分1,000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 何品萱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3月4日18時40分1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佳靜 】111年3月8日19時36分1萬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111年3月15日12時10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H○○】⒘卯○○(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日,添加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20時49分3,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起訴書誤載帳戶號碼)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3月3日3時35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13時57分5萬元⒙天○○(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Instagram暱稱「芽芽」及LINE暱稱「White」、「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2時15分,添加天○○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2日17時23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1年3月10日18時43分1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⒚O○○(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Instagram暱稱「瑜」(ID︰yu0515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4日,添加O○○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4日2時17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⒛丁○○【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Instagram暱稱「幼幼」(帳號:yoyo_623),於111年3月5日15時1分,添加丁○○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5日16時03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玄○○(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LINE暱稱「柒柒」(ID:nn000000),於111年3月5日,添加玄○○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6日18時54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甲○○(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甲○○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6時41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111年3月7日18時14分1萬元111年3月7日18時42分5萬元111年3月7日19時32分3萬元111年3月7日22時15分10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孫梅湘 】111年3月14日19時25分2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L○○(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Instagram暱稱「 瑄瑄 」(帳號:kimi_701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5時28分,添加L○○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6時11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3月9日13時59分1萬元111年3月10日20時5分2萬2,000元I○○(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臉書及LINE暱稱「AMY」(LINEID:0000000),於111年3月7日,添加I○○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3時58分3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111年3月7日14時53分3萬元111年3月14日14時36分5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林義德 】111年3月14日14時37分2萬5,000元111年3月16日14時19分5萬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 王永賢 】111年3月16日14時20分5萬元丑○○(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Instagram暱稱「 李怡昕 」,於111年3月初,添加丑○○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http://stock.zhibangsx.com)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7日18時40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戌○○(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Instagram暱稱「菈菈」(帳號:w._.0517)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8日,添加戌○○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8日14時27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3月11日16時1分1萬元111年3月15日14時2分5萬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C○○(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Instagram暱稱「豆腐的腐」(帳號:mibb_1110)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2日16時50分,添加C○○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智邦領先貨幣交易所(網址:stock.zhibangsx.com)可自動提單,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8日16時35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鄧姸馨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LINE暱稱「AMY」,於111年3月9日,添加N○○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9日1時56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11年3月9日17時14分1萬元111年3月9日17時53分2萬元J○○(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Instagram暱稱「白白」(帳號:wenny_0826)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2月16日,添加J○○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0日18時42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K○○(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Instagram暱稱「耶比」(帳號:willston_08_23)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K○○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1日15時14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地○○(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Instagram暱稱「芽芽」(ID︰tereng0317)及LINEID「mmo0317」,於111年3月12日,添加地○○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4日13時26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丙○○(提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Instagram暱稱「魚」(ID︰rumi0812_)及LINE暱稱「AMY」(ID:nn000000),於111年3月11日,添加丙○○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智邦(網址:stock.zhibangsx.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4日15時18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Instagram暱稱「玉米」(ID:Kevin000000),於111年3月,添加申○○為好友,並佯稱介紹智邦投資網站(網址:stock.zhibangs.com),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3月15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為111年3月14日21時54分)1,000元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三:
證據名稱證據出處被告庚○○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㈤第166頁至第173頁背面偵查偵卷㈤第219頁至第173頁背面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被告黃○○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㈢第1頁至第11頁背面;偵卷㈩第267頁至第279頁偵查偵卷㈢第66頁至第72頁;偵卷㈦第326頁至第327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67頁、第75頁被告F○○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㈧第57頁至第73頁背面偵查偵卷㈥第160頁至第166頁;偵卷㈦第336頁至第338頁背面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67頁、第75頁被告午○○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㈢第76頁至第85頁;偵卷㈧第88頁至第94頁偵查偵卷㈢第147頁至第150頁;偵卷㈦第196頁至第198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被告寅○○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㈥第2頁至第9頁背面;偵卷㈧第107頁至第113頁偵查偵卷㈥第88頁至第89頁背面;偵卷㈦第185頁至第187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75頁被告戊○○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㈤第124頁至第132頁;偵卷㈧第147頁至第153頁偵查偵卷㈤第158頁至第161頁;偵卷㈦第190頁至第191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被告癸○○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㈠第13頁至第21頁背面;偵卷㈧第127頁至第133頁偵查偵卷㈠第119頁至第124頁;偵卷㈦第182頁至第184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167頁、第175頁被告H○○供述及自白警詢偵卷㈠第135頁至第145頁背面;偵卷㈦第312頁至第313頁背面偵查偵卷㈠第196頁至第124頁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二第50頁、第61頁同案被告乙○○供述警詢偵卷㈤第3頁至第13頁背面;偵卷㈧第20頁至第30頁;偵卷㈩第75頁至第81頁背面偵查偵卷㈤第119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㈦第342頁至第347頁同案被告宙○○供述警詢偵卷㈢第153頁至第162頁;偵卷㈧第45頁至第50頁;偵卷㈩第123頁至第125頁偵查偵卷㈢第284頁至第286頁;偵卷㈦第330頁至第332頁、第354頁至第357頁證人即少年李○翰證詞警詢偵卷㈥第175頁至第183頁背面偵查偵卷㈥第256頁至第264頁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E○○)E○○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89頁至第91頁背面E○○報案資料偵卷㈡第92頁至第95頁;偵卷㈧第231頁正背面、第236頁至第239頁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96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㈡第96頁正背面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子○○)子○○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子○○報案資料偵卷㈡第99頁至第102頁;偵卷3227第248頁附表二編號3(被害人G○○)G○○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04頁正背面G○○報案資料偵卷㈧第249頁至第254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06頁至第107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㈡第107頁背面附表二編號4(告訴人P○○)P○○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28頁至第329頁P○○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27頁正背面、第330頁至第331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332頁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32頁至第334頁附表二編號5(告訴人宇○○)宇○○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53頁至第354頁宇○○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52頁正背面、第355頁至第356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357頁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57頁背面至第358頁附表二編號6(告訴人M○○)M○○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60頁至第361頁M○○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59頁至第365頁附表二編號7(被害人B○)B○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77頁至第78頁背面B○報案資料偵卷㈡第79頁至第82頁背面臺灣銀行網路轉帳畫面偵卷㈡第83頁詐騙網站畫面偵卷㈡第83頁正背面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83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亥○○)亥○○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21頁至第322頁亥○○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20頁至第326頁附表二編號9(被害人己○○)己○○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11頁至第412頁己○○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10頁正背面、第413頁至第416頁附表二編號10(告訴人壬○○)壬○○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18頁至第119頁背面壬○○報案資料偵卷㈢第224頁至第225頁背面;偵卷㈧第271頁至第276頁ATM交易明細偵卷㈡第120頁至第121頁背面;偵卷㈢第226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22頁至第123頁附表二編號11(告訴人A○○)A○○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24頁至第125頁A○○報案資料偵卷㈡第125頁背面至第127頁;偵卷㈧第282頁至第284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29頁背面至第133頁背面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㈡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附表二編號12(告訴人辛○○)辛○○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15頁正背面辛○○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14頁至第31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卷㈧第318頁背面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18頁至第319頁附表二編號13(告訴人未○○)未○○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18頁正背面未○○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17頁至第421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422頁至第409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428頁至第429頁附表二編號14(被害人巳○○)巳○○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03頁正背面巳○○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02頁至第405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409頁背面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406頁至第409頁附表二編號15(告訴人辰○○)辰○○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36頁至第337頁辰○○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35頁正背面、第338頁至第340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341頁、第344頁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41頁背面至第344頁附表二編號16(告訴人D○)D○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209頁正背面D○報案資料偵卷㈡第251頁背面;偵卷㈧第208頁至第216頁轉帳明細偵卷㈡第74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218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偵卷㈧第218頁背面至第219頁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卯○○)卯○○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37頁至第138頁卯○○報案資料偵卷㈧第290頁正背面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㈡第139頁正背面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39頁背面至第144頁背面附表二編號18(告訴人天○○)天○○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51頁至第152頁天○○報案資料偵卷㈡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偵卷㈧第308頁至第311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53頁背面至第154頁背面附表二編號19(被害人O○○)O○○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46頁正背面O○○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45頁至第347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349頁LINE、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48頁背面至第351頁附表二編號20(被害人丁○○)丁○○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40頁正背面丁○○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39頁正背面附表二編號21(告訴人玄○○)玄○○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42頁正背面玄○○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41頁至第444頁附表二編號22(告訴人甲○○)甲○○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甲○○報案資料偵卷㈧第193頁至第201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202頁至第20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卷㈧第207頁正背面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L○○)L○○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08頁至第109頁背面L○○報案資料偵卷㈡第110頁至第111頁背面;偵卷㈧第262頁ATM交易明細偵卷㈡第113頁正背面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13頁背面至第117頁背面附表二編號24(告訴人I○○)I○○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78頁正背面I○○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77頁至第383頁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85頁至第391頁背面附表二編號25(被害人丑○○)丑○○於警詢證詞偵卷㈦第364頁至第365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㈦第366頁附表二編號26(告訴人戌○○)戌○○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177頁至第178頁戌○○報案資料偵卷㈧第176頁至第182頁Instagram對話紀錄偵卷㈧第183頁正背面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184頁附表二編號27(告訴人C○○)C○○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93頁正背面C○○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92頁至第395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96頁至第401頁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N○○)N○○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30頁正背面N○○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30頁至第433頁附表二編號29(告訴人J○○)J○○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40頁正背面J○○報案資料偵卷㈧第161頁至第163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164頁至第175頁背面中國信託提款卡影本偵卷㈡第42頁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㈡第44頁背面附表二編號30(告訴人K○○)K○○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435頁正背面K○○報案資料偵卷㈧第434頁至第437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438頁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㈧第438頁附表二編號31(告訴人地○○)地○○於警詢證詞偵卷㈡第146頁正背面地○○報案資料偵卷㈥第30頁背面、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偵卷㈧第303頁郵局存摺正反面影本偵卷㈡第147頁背面至第148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㈡第149頁至第150頁背面附表二編號32(告訴人丙○○)丙○○於警詢證詞偵卷㈧第367頁正背面丙○○報案資料偵卷㈧第366頁至第369頁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偵卷㈧第370頁至第358頁附表二編號33(被害人申○○)申○○於警詢證詞偵卷㈦第372頁正背面網路銀行轉帳畫面偵卷㈦第373頁銀行資料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蘇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41頁至第346頁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王永賢】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47頁至第350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則宇】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55頁至第359頁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葉冠麟】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61頁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對帳單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69頁至第371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 劉俊宇 】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07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承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偵卷第1870頁至第1873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佳靜】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偵卷第1886頁至第1992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吳釧鳳】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偵卷第1866頁至第1867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楊增榮】存摺存款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11頁至第315頁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何品萱】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31頁至第334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義德】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439頁至第448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塞席新媒體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偵卷第1843頁至第1851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H○○】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孝儀】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405頁至第419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孫梅湘】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429頁至第437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林睿謙】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83頁、第389頁至第403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劉名峰】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449頁至第460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陳冠傑】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偵卷第1823頁至第1834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江宛芸】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425頁至第427頁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 黃政霖 】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375頁至第379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群組「獎盃符號」Telegram對話紀錄偵卷第1501頁至第1525頁群組「K群」Telegram對話紀錄偵卷第1527頁至第1552頁;偵卷㈢第123頁至第135頁背面;偵卷㈠第151頁至第163頁背面群組「300萬+」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553頁至第1564頁被告癸○○手機LINE對話紀錄偵卷㈠第25頁至第31頁少年李○翰手機IG、LINE、記事本畫面偵卷㈥第231頁至第2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