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遊戲帳號使用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 王生合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陳宣劭 律師王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回復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4日前,原告在被告營運之「奧丁:神判」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會員編號000000000000(角色名稱「 大衛 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女」、「大衛的子孫」)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前項遊戲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回復原告於111年6月4日前,原告在被告營運之「奧丁:神判」遊戲中所使用遊戲會員編號000000000000(角色名稱「大衛的後裔」、「打開天上的窗戶」、「神國的兒女」、「大衛的兒女」、「大衛的子孫」)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1年6月5日起至回復前項遊戲帳號使用權益之日止,按日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資源於原告之遊戲帳號。核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先位聲明第一項請求回復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利,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1年6月5日起按日給付220元,屬未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推定存續期間為10年,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3000元(計算式:220元×365日×10年=803,000元),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245萬3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803,000元=2,453,000元)。原告備位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先位聲明第1項同為165萬元;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日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虛擬資源於原告之遊戲帳號,並主張附表1所示虛擬資源之價值為220元,是原告備位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亦與先位聲明第2項同為80萬3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245萬3000元。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二者價額相同,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較高者核定為24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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