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承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