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