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