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柏安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拾玖萬零伍佰壹拾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