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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