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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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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