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
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第二行之
中國「土」陸地區應更正為中國「大」陸地區,並增加甲○○明知 邱美淋 、俞華
雲及 陳小琴 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探親獲准來台,並未經許可在台工作,仍基於違
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犯意,「同時」僱用上開三人從事陪客人
飲酒及唱歌等未經許可之工作等語外,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
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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