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小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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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