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小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小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