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甲○○○(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乙○○有夫妻關係,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六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某日止,連續多次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嘉年華汽車旅館」內與甲○○○相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玉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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