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F受刑人甲○○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毒│有││臺││││││││││續品│期│8初│中│毒4│臺│4││臺│4││執2││施│徒│至│地│6│中│訴9│1│中│訴9│34│7││用│刑│9│檢│偵0│地│8││地│8││義1││一│拾││署│5│院│2││院│2││2││級│月│││││││││││├──┼──┼────┼──┼─────┼─┼───┼────┼─┼───┼────┼───┤│連毒│有││臺││臺│││臺│││││續品│期│1│中│6│中│上││中│上││執5││販│徒│至│地│偵7│高│2│4│高│2│5│0││賣│刑│1│檢│9│分│訴1││分│訴1││義2││一│拾││署│1│院│││院│││5││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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