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冬季戀歌」、「 開朗 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因思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因思銳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及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等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侵害其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先後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威力」、「 阿川 」、「 張嘉華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之犯意,意圖銷售營利,由乙○○在其承租台中市北屯區永和巷三五號之二之倉庫內,以盜版影音光碟五十套以下者,每套收取新台幣(下同)0.四元,五十套以上者,每套收取0.三元之代價,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所交付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加以包裝後,再依渠等交付之訂、出貨單,以每套四百元至四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將客戶訂購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以貨運託運並代收貨款之方式,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並恃以維生;復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起,以三千元之代價,為綽號「張嘉華」之人架設網址為http://www.vcd168.com/之網站,在該網站上張貼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廣告,以之作為提供不特定人上網訂購盜版影音光碟之途徑。嗣經弘恩公司依循該網站上廣告之線索,向警方報案,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由警方持搜索票至乙○○位在上址之倉庫內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告訴人因思銳公司、得利公司及弘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對於在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Ⅰ伊自綽號「威力」、「阿川」等人處取得該些光碟時,以菲薄之代價代為包裝影音光碟。Ⅱ「冬季戀歌」屬韓國節目,伊於九十年年底受僱「阿川」從事包裝工作時,因與韓國並無邦交,該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開朗少年」授權日期為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伊均在不知情情形下受僱代為包裝,乏主觀犯意。Ⅲ「楚漢帝國」僅一套,尚在考量是否代為包裝中云云。
二、本院查:㈠扣案含有「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音光碟片分別
係因思銳公司、得利公司及弘恩公司等依法享有視聽著作權之著作物,此有因思銳公司提出「冬季戀歌」之在臺專有權利契約書影本一份、得利公司提出「開朗少女成功記」之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二紙及弘恩公司提出「楚漢帝國」之經長春電影集團有限公司福視廣告有限公司華哥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後轉授權予弘恩公司之授權合約書影本三份在卷足稽,且被告乙○○為警查扣之上開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盜版
品等情,亦據因思銳公司代理人丁○○、得利公司代理人 李東昇 、弘恩公司代理人 彭廣棋 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
㈡被告於警訊時供稱:伊與赤道影視公司共同以每月五萬元之代價,租用上開倉庫
做為擺放盜版影音光碟片之包裝及庫存場所,「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等盜版光碟於包裝後,準備寄給客戶。伊知悉扣案光碟片均為盜版品等語。是被告嗣後所辯無主觀犯意應係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㈢又被告為綽號「張嘉華」之人架設網站,並以該網站供作不特定人訂購盜版光碟
使用,且被告亦有接受客戶訂購,而代送貨物收取貨款等情,均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認在卷,且有含上開影片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六千零一十片、影片目錄表一批及訂、出貨單一批扣案可資為證,被告有參與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實堪認定。再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明知其所包裝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仍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人,且係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即開始營業,其非偶一為之已屬明顯,且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共計達六千一十片之多,益徵被告係以反覆實施該社會活動為職業,並恃以維生,應屬常業犯至為灼然。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分別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與告訴人宏恩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影本附卷可憑,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係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仍租用倉庫以之為包裝及庫存盜版光碟之發貨地點,且僱用無犯意聯絡之吳韻娟擔心會計工作,漠視著作權人為視聽著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而以販賣盜版品之手段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且扣案之盜版光碟片達六千一十片之多,情節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共犯綽號「張嘉華」等人所有,而由被告所持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為其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另公訴人於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與綽號「威力」、「阿川」、「張嘉華」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重製」及散布之意圖...等語,惟於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均未論述被告有關重製盜版影音光碟片之犯行,及此部分犯行足資認定有罪之積極證據,且亦未載明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名,是堪認公訴人上開載有「被告基於重製之意圖」字樣,應係誤載。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R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冬季戀歌」、「開朗少女成功記」、「楚漢帝國」等影片之盜版光碟│││共計陸仟零壹拾片。│├──┼────────────────────────────────┤│二│影片目錄表壹批。│├──┼────────────────────────────────┤│三│訂、出貨單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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