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124號、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01號),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永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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