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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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敬福
主文謝敬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謝敬福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通緝始行到案,又供稱現居路旁,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1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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