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文炳具保人王寀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寀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寀菁因被告辛文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