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吳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瑋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各稱附表一、二不動產;如單指其一則逕按附表別、編號與不動產類型稱之)分別借名登記在被告即其子吳崇瑋、 吳明翰 名下,其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為由,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吳崇瑋、吳明翰應分別將附表一、二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玖拾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計算式:9,100,033元+6,813,680元=15,913,713元,詳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貳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
附表一:㈠土地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核定價額備註1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3.30全部11,000元為附表一、㈡編號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故於計算價額時與該建物併同計算。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4,181元【計算式:交易總價5,180,000元÷(建物總面積64.80坪×3.305785)=24,1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而該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46.64平方公尺(詳附表一、㈡編號1號),則該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45,902元(計算式:24,181元×146.64平方公尺=3,545,902元)。與附表一、㈡編號1號建物併同計算價額。2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04.34全部11,000元1,147,740元(計算式:104.34平方公尺×11,000元=1,147,740元)3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8012,390元225,213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80/10000×12,390元=225,213元)經調取相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參原告所提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因無從確知該土地與附表一、㈡編號2號建物究應如何對應,爰就此部分建物及土地分別計算價值。4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8011,900元1,973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80/10000×11,900元=1,973元)同上5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7112,390元199,876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71/10000×12,390元=199,876元)同上6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7111,900元1,751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71/10000×11,900元=1,751元)同上7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3,086.0010000分之7912,600元為附表一、㈡編號3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故於計算價額時與該建物併同計算。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8,34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3,850,000元÷(含共用部分之建物總面積41.09坪×3.305785)=28,343元),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125.89平方公尺(詳附表一、㈡編號3號),則該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568,100元(計算式:28,343元×125.89平方公尺=3,568,100元)。與附表一、㈡編號3號建物併同計算價額。合計8,690,555元㈡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含共用部分之建物總面積(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範圍核定價額備註建物門牌1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0地號第1層73.32平方公尺第2層73.32平方公尺合計146.64平方公尺全部為坐落附表一、㈠編號1號土地之建物,已與該土地併同計算價額如附表一、㈠編號1號所示,故不重複計算。南投縣○○鎮○○巷000號2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地號1.主建物:45.16平方公尺2.陽台:2.64平方公尺3.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37/10000+714.32平方公尺×16/1000=20.30平方公尺4.合計:68.10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計算式:交易總價1,300,000元÷(含共用部分之建物總面積19.62坪×3.305785)=20,043元),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68.10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364,928元(計算式:20,043元×68.10平方公尺=1,364,928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09,478元(計算式:1,364,928元×3/10=409,478元)。經調取相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參原告所提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因無從確知該建物與附表一、㈠編號3至6號土地究應如何對應,爰就此部分建物及土地分別計算價值。南投縣○○鎮○○巷0○00弄0號3樓之23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1.主建物:82.50平方公尺2.陽台:11.87平方公尺3.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4317.26平方公尺×73/10000=31.524.合計:125.89平方公尺全部為坐落附表一、㈠編號7號土地之建物,已與該土地併同計算價額如附表一、㈠編號7號所示,故不重複計算。南投縣○○鎮○○路000○0號8樓合計409,478元㈢合計:8,690,555元+409,478元=9,100,033元。
附表二:
㈠土地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核定價額備註1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308610000分之8212,600元為附表二、㈡編號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故於計算價額時與該建物併同計算。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8,343元(詳附表一、㈠編號3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122.95平方公尺(詳附表二、㈡編號1號),則該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3,484,772元(計算式:28,343元×122.95平方公尺=3,484,772元)。與附表二、㈡編號1號建物併同計算價額。2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8212,390元230,843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82/10000×12,390元=230,843元)經調取相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參原告所提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因無從確知該土地與附表二、㈡編號2至6號建物究應如何對應,爰就此部分建物及土地分別計算價值。3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8211,900元2,023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82/10000×11,900元=2,023元)同上4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8512,390元239,288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85/10000×12,390元=239,288元)同上5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8511,900元2,097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85/10000×11,900元=2,097元)同上6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4912,390元137,943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49/10000×12,390元=137,943元)同上7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4911,900元1,209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49/10000×11,900元=1,209元)同上8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4712,390元132,312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47/10000×12,390元=132,312元)同上9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4711,900元1,159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47/10000×11,900元=1,159元)同上10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2272.1210000分之5012,390元140,758元(計算式:2272.12平方公尺×50/10000×12,390元=140,758元)同上11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20.7310000分之5011,900元1,233元(計算式:20.73平方公尺×50/10000×11,900元=1,233元)同上12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56910000分之1564,800元866,287元(計算式:11569平方公尺×156/10000×4,800元=866,287元)合計5,239,924元㈡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含共用部分之建物總面積(參卷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範圍核定價額備註建物門牌1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1.主建物:85.5平方公尺2.陽台:13.27平方公尺3.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4317.26平方公尺×56/10000=24.18平方公尺4.合計:122.95平方公尺全部為坐落附表二、㈠編號1號土地之建物,已與該土地併同計算價額如附表二、㈠編號1號所示,故不重複計算。南投縣○○鎮○○路000○00號8樓2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地號1.主建物:41.04平方公尺2.陽台:6.72平方公尺3.花台:1.10平方公尺4.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51/10000+264.73平方公尺×30/1000=20.17平方公尺5.合計:69.03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建造年限及相近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詳附表一、㈡編號2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69.03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383,568元(計算式:20,043元×69.03平方公尺=1,383,568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15,070元(計算式:1,383,568元×3/10=415,070元)。經調取相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參原告所提出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因無從確知該建物與附表二.㈠土地究應如何對應,爰就此部分建物及土地分別計算價值。南投縣○○鎮○○巷0○00弄00號2樓之63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1.主建物:41.53平方公尺2.陽台:2.88平方公尺3.花台:2.35平方公尺4.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68/10000+264.73平方公尺×31/1000=24.51平方公尺5.合計:71.27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建造年限及相近面積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詳附表一、㈡編號2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71.27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1,428,465元(計算式:20,043元×71.27平方公尺=1,428,465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28,540元(計算式:1,428,465元×3/10=428,540元)。同上南投縣○○鎮○○巷0○00弄00號2樓之74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地號1.主建物:24.68平方公尺2.陽台:4.14平方公尺3.花台:1.25平方公尺4.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23/10000+714.32平方公尺×8/1000=11.23平方公尺5.合計:41.3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詳附表一、㈡編號2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41.3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27,776元(計算式:20,043元×41.3平方公尺=827,776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48,333元(計算式:827,776元×3/10=248,333元)。同上南投縣○○鎮○○巷0○00弄0號4樓之75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地號1.主建物:22.19平方公尺2.陽台:3.78平方公尺3.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20/10000+714.32平方公尺×7/1000=9.80平方公尺4.合計:35.77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詳附表一、㈡編號2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35.77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16,938元(計算式:20,043元×35.77平方公尺=716,938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15,081元(計算式:716,938元×3/10=215,081元)。同上南投縣○○鎮○○巷0○00弄0號4樓之86南投縣○○鎮○○段000○號南投縣○○鎮○○段00地號1.主建物:27.50平方公尺2.陽台:4.44平方公尺3.共用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2397.75平方公尺×25/10000+714.32平方公尺×9/1000=12.42平方公尺4.合計:44.36平方公尺全部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該房地相同路段、建材、相近面積及建造年限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043元(詳附表一、㈡編號2號),而該建物之總面積(含共用部分)為44.36平方公尺,則該建物暨所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89,107元(計算式:20,043元×44.36平方公尺=889,107元)。依房、地比約為3比7計算,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66,732元(計算式:889,107元×3/10=266,732元)。同上南投縣○○鎮○○巷0○00弄0號4樓之9合計1,573,756元㈢合計:5,239,924元+1,573,756元=6,813,68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顏偉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