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
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