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4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周渝翔 更名前為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個
人戶籍資料及更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