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4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李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837元,及其中新台幣29,340元自民國
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