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山青水秀山城之戀E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青水秀山城之戀E棟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返還
社區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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