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丙○○
丁○○甲○○戊○○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鍚耀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一四樓之二右五人共同
周中臣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一四樓之二被告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因被告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靜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