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之新舊法比較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5月,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一┌──┬───────────┬───────────┬──────┬─────────┐│編號│新法規定│舊法規定│比較結果│理由及根據│├──┼───────────┼───────────┼──────┼─────────┤│一│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舊法第51條第│1.新法第51條第5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得逾30年,新法施│││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期。但不得逾20年。││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2.本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該││││││數罪均於新法施行││││││前所犯,因新法並││││││無較有利受刑人之││││││情形,應適用舊法││││││之規定。││││││3.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附表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94年6月初至│95年1月21日│95年4月2日至││犯罪日期│94年12月18日││9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75號│偵緝字第44號│字第179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6│95年度易字第241│95年度簡上字第││││號│號│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31日│95年6月30日│95年8月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6│95年度易字第241│95年度簡上字第77││││號│號│號││判決├────┼────────┼────────┼────────┤││判決│││││││95年5月1日│95年7月31日│95年8月8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備註│字第1162號│字第1620號│字第1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