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44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提出經海峽交流基金會所認證之大陸地區廣東省東筦市常平公證處被繼承人甲○○死亡證明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