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世界公司),主要經營有線電視系統,前以周轉為由陸續向聲請人調借現金,目前仍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2,506,734元,另有其他具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亦未受清償,且債務人所有硬體設備已遭查封,核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足證債務人確實已無清償能力,為此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相對人則陳稱:
(一)債務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7月間,因原經營團隊 劉天來王雪娥 夫婦、 王進益 (王雪娥之兄)經營不善,無法支付頻道費,致遭頻道商斷訊三分之二台數,至92年10月間全面斷訊,現任董事長乙○○以債務人公司之債權人身分,挺身出資繳納頻道費回復頻道復訊恢復營業迄今,經過將近3年之努力經營,截至95年8月3日止已擁有全基隆市1萬311戶收視戶,收視戶現仍逐月增加中,而95年1月至7月份視訊收入暨其他收入共達17,094,813元,亦有95年1月至7月份收入明細表可參,現每月收入已呈現穩定之成長,債務人公司並非無清償能力,聲請人謂債務人公司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而認債務人確實已無清償能力云云,顯未舉證以實其說,其主張要無足採。
(二)債務人公司為徹底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已於95年5月2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引進資金計劃;及將債務人公司總資本額2億元,擬減資至100萬元,再增資369,000,000元,資本額合計為370,000,000元,並提請95年8月15日召開之95年度股東常會討論進行決議,屆時引進資金及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事宜,如經債務人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迨債務人公司進行增資完成後公司之淨值將轉為正值,足見債務人公司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債務人前、後業與12位債權人達成協議,已清償此部分債務,其金額達73,961,000元,債務人對於債務之清償能力並無缺乏之情事可言。
(四)債務人公司股東 林景明 前向鈞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債務人公司前董事長劉天來及其妻舅王進益擔任債務人公司董事長期間之債權債務及實際財務狀況之情形,經鈞院以94年度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選派林益民會計師為債務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檢查人檢查債務人公司帳冊等資料,發現聲請人雖持有對債務人之支付命令,其金額達26,162,796元,惟聲請人實際匯入債務人公司帳戶之金額僅5,600,000元,則究竟債務人公司前向債權人到底調借多少現金,已生疑義?而債務人亦透過管道與聲請人協商及瞭解當初借貸之整個過程,在未釐清真相前,債務人祗得暫緩清償,債務人並非無清償能力。若將來可確定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額僅5,600,000元,聲請人亦已透過執行程序受償3,865,364元,兩造間所剩債權額亦不多,是兩造間究竟有多少債權若無法達成協議,將來恐需經由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在未澄清兩造間究竟債權債務金額若干前,債務人暫緩清償,實非係債務人不能清償聲請人上開債務。
(五)又債務人公司之最大價值主要在於已裝設之播送網路設備(即債務人公司於開始播送有線電視訊號於收視戶前,在基隆市各行政區裝設收訊用之光纖電纜線,以及播送有線電視訊號開始營業後所持續裝設之上開光纖電纜線,初估此部分工程所裝設之線路,其金額達2至3億之譜),該等設備若係轉讓予第三者,則其價值不菲。倘若本件宣告破產,上開播送網路設備亦僅能出售於基隆地區之同業,但基隆地區同業亦有該相同之設備不可能購買,倘採取拆除後出售,不僅需耗費龐大人力,所需費用亦不貲,而拆除後之設備,其價值如同破銅爛鐵,根本無人會收購,僅變成一堆毫無價值之廢棄電纜線而已,因此債務人公司清算後之價值,是否足以支付財團費用及清償財團債務,亦非無疑?
(六)有線電視公司係需經行政院新聞局特許始可經營之行業,而且營業區域受有限制,債務人公司為基隆地區特許成立之第二家有線電視公司,自民國88年成立迄今已近7年,其間雖歷經88年10月間因網路查驗未合格,遭行政院新聞局撤銷有線廣播電視之籌設許可,後經債務人公司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91年1月25日判決撤銷行政院新聞局之處分確定在案,並於91年12月間完成有線電視復播,因行政院新聞局上開違法之行政處分,導致債務人公司停止營業2年多,對債務人公司財務影響甚鉅;以及92年7月間因無法支付頻道費,遭頻道商斷訊三分之二台數,引發收視戶抱怨要求退費,至92年10月全面斷訊,而由現任董事長乙○○以債權人身分再出資繳納頻道費,辦理收視戶退費及補償收視期間後復播營業迄今,近3年來兢兢業業經營,已重拾收視戶之信心,目前收視戶已增加至1萬餘戶,而收視戶之收視費用均採預收方式為之,倘本件宣告破產,屆時恐將引起上萬戶收視戶之恐慌,進而引發更嚴重之社會問題。
三、按破產法第1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依法為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是故債權人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需釋明其債權存在及債務人停止支付。又法院對破產事件在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亦為破產法第63條第2項所明定,而債務人之財產價值,是否足堪清償其債務,不僅以不動產之有無及其價值為認定之依據,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或信用、能力,自應併予調查審認。次按破產制度之目的(就債權之公平性方面)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全部債權人之債權時,為避免各債權人分別向債務人求償致造成清償比例不均情形,而為滿足全體債權人之一般執行程序。故如債務人對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債務,一般、繼續、不能清償時宜宣告破產,以便債權人能夠平均受償。又債務人如有持續性地停止支付時推定為不能清償,惟於此情形債務人得舉反證推翻而免於破產宣告。另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於發生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即債務超過,破產法修正草案亦於第1條修正為推定為不能清償債務),除得依第282條重整程序辦理情形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超過情形,董事會固有為破產聲請之義務,惟股份有限公司如經宣告破產其法人人格將消滅,與自然人經破產程序後可以免責制度獲得經濟上之重生不同,故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重建更生可能時更必須優先考慮予以重整,必待無重建更生可能時始得宣告破產。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世界公司破產,無非係以其俱有之債權及相對人負債大於資產,然不能清償債務既係指債務人之財產狀態(包括信用能力),易言之,需債務人所負之一般金錢債務或得易為金錢之債務,陷於長久不能支付之情境也,亦即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需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之債務,全盤無法清償而言。惟查相對人大世界公司94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為94,956,000元,負債總額為268,671,000元,股東權益淨值為新台幣負173,715,00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大世界公司資產負債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32、133頁)。次查,相對人大世界公司因前任董事長經營公司經營不善,遭頻道商停訊,引起收視戶譁然及糾紛,於93年4月由現任董事長乙○○出資協助,並於95年1月3日由經濟部核准變更公司留存印鑑、負責人變更及改選董監事等變更登記,且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於95年5月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事宜(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之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並提請於95年
8月15日股東會決議結果,授權董事長引進資金及資本額增資至四億元(見本院卷第129頁之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迨相對人大世界公司增資完成後,公司之淨值將轉為正值,大世界公司仍有繼續經營之價值。
(二)再查,相對人大世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92年度以前之債務已積極處理、和解中,如債權人 向碧英 、林景明、 施清松 、勞健保局等皆已處理(見本院卷第43頁之大世界公司債權解決明細表及第44至65頁之相關協議書、票據影本等),經審酌相對人大世界既已與部分債權人達成協議,已清償部分債務,足見相對人仍有清償之能力。再者,依相對人所提供之95年1月至7月視訊收入暨其他收入明細表(見本院卷第91至97頁),可見相對人仍有營業之事實,或雖有如聲請人所言之債務,惟客觀上相對人之信用能力尚非致全部無法清償債務之程度,亦難謂相對人已無清償能力。
五、綜上所述,破產係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為要件,負債超過資產雖得作為判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參酌,但不能僅因負債超過資產即遽予宣告破產。查相對人大世界公司雖原有負債超過資產情形,惟相對人大世界公司既已與部分債權人達成協議,已清償部分債務,又相對人擬增資至四億元,相對人財務問題應可獲紓解,且相對人迄95年7月止,每月均有一定之收入進帳,自有繼續經營之價值,相對人公司目前無不能清償債務而得以繼續經營之事實,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調查相對人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以查明相對人卻無清償能力一事,因相對人非無清償能力已如前述,自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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