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大
相 對 人  許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
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記載,應更
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計算書一、部分應更
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雖聲請人聲請以確定訴訟費用額,惟上開事項仍屬判決
有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唐步英
附表:
計算書
一、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本件被告與已判決之共同被告陸純
德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平
均分擔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國、內外公示2,500元
送達費用2,500元
3,000元
3,000元
合計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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