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呂明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4日│97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速│基隆地檢97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52號│字第4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97年度基交簡字第││││280號│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5日│97年9月1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交簡字第│97年度基交簡字第││判決││280號│325號││├────┼────────┼─────────┤││判決│97年9月24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字第3079號│第33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