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婉蘭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粉紅色)。
2.債務人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配偶 呂美玲 之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4. 張軒誠 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 陳明 張玉真 是否分擔 張添何 之醫療費用。
6.陳明 張玉仁 僅分擔醫療費新臺幣3,000元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