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綠色)。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4.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第5點敘述不明,「依協商條件每月所定之償還數額不明」,請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詳加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