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2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97年度易字第167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坦承如起訴書所載之竊盜犯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及被告之求刑而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對於本件判決均不得上訴。
四、本件經檢察官莊富棋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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