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告子○○
丑○○乙○○辛○○丁○○丙○○癸○○戊○○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前列八人共同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壬○○被告己○○○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