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對人 李建鋐 即 李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原債權人 黃崧恆 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造橋鄉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轉讓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轉讓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且非聲請人之過失致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