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子○○
丙○○戊○○丁○○乙○○辛○○庚○○辰○○卯○○壬○○○丑○○寅○○甲○○午○○○巳○○己○○兼右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癸○○被告苗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雲熙 被告戌○○
宇○○天○○地○○未○○酉○○申○○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三二0之三號亥○○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九千四百一十一元,如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等情,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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