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對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違反水土保持法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因被告乙○○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o二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甲○吉己八九執字第三o二一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盛執戊八九執助字第o七五三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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